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身故的,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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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该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疾病身故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