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特色
生命超越的五大特色
固定回报 保值增值
生存至满期可领取的满期保险金,金额固定且高于所交保费,轻松实现保值增值的理财目标。
三重保障 全面贴心
身故保障+全残保障+意外额外全残保障,照顾您日常生活每一天,全面抵御未来风险。
年年分红 复利累积
每年根据保险监管机构规定及分红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分配红利,可选“复利累计”方式至合同终止时给付。
计划多样 自由选择
家庭理财储蓄计划:可选择5年期/7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期
个人养老储蓄计划:可选择保障至50岁/55岁/60岁/65岁
儿孙教育储蓄计划:可选择保障至18周岁
保单贷款 融通资金
保单质押贷款,缓解资金紧张,让您的资金活起来。
二、保障利益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全残,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全残,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意外额外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全残,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全残保险金外,另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额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四、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并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下列方式之一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一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
2.以年金方式领取
本公司将被保险人的满期保险金按其选择的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条款所规定的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年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本公司在兑现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
三、保单性质(分红险)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命超越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其主要优点在于投保人除了可以得到传统保单规定的保险金给付外,还可以分享保险公司的分红险业务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本公司将在保险合同周年日分配红利给投保人,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红利金额由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 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全残,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全残,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全残,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全残保险金外,另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额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并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下列方式之一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一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 2. 以年金方式领取 |
投保示例
保险利益测算书 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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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命超越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险期间:10年 投保年龄: 30周岁 |
||||||||||
性别:男性 缴费期限:一次性缴 趸缴保费:10,000 基本保额:11,750 |
||||||||||
保险年度末 |
保证利益 |
假定当年度红利示例 |
假定累积红利示例 |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满期 |
意外额外全残保险金 |
当年度红利(低) |
当年度红利(中) |
当年度红利(高) |
累积红利(低) |
累积红利(中) |
累积红利(高) |
||
保险金 |
||||||||||
11,750 |
0 |
11,750 |
32 |
129 |
225 |
32 |
129 |
225 |
||
2 |
11,750 |
0 |
11,750 |
33 |
132 |
231 |
66 |
265 |
463 |
|
3 |
11,750 |
0 |
11,750 |
34 |
135 |
237 |
102 |
408 |
714 |
|
4 |
11,750 |
0 |
11,750 |
35 |
139 |
243 |
140 |
559 |
978 |
|
5 |
11,750 |
0 |
11,750 |
36 |
142 |
249 |
180 |
718 |
1,256 |
|
6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意外额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1.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
6.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 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
9. 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因药物过敏所致;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0-70周岁
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的、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因药物过敏所致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了生命超越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11750元,一次性交费10000元,保险期间 10 年,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同类产品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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