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锦绣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个人
投保范围
0-50周岁
投保年龄
至88周岁
投保年限
年年返利,稳健收益; 双重祝寿,养老无忧; 兼顾保障,加倍呵护; 每年分红,保值增值; 生存给付,复利累积。
产品描述

 

一、产品特色  


年年返利 稳健收益  


双重祝寿 养老无忧  


兼顾保障 加倍呵护  


每年分红 保值增值  


生存给付 复利累积  

保障范围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我公司承担以下责任:

 

保障利益


1、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于第五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从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6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满,被保险人生存至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2、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保险期满时,我们分别按等值于累计已交保险费的50%给付祝寿保险金。

3、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110%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110%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于第五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给付生存保险金;从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至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生存至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 61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满,生存至每年的保单 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5%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 若生存至 60 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保险期满时,我们分别按等值于累计已 交保险费的 50%给付祝寿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 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 110%累计已交保 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 止。
保险案例
王先生,30岁,作为家庭的重要经济和精神支柱,为了长期的的理财计划,他选择为自己建立锦绣添富计划,国华锦绣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每年交费10万元,交费期10年;国华附加财富增值两全保险(万能型)1万元,累计交费101万元。

 

利益演示:

 


利益解析:


(1)生存金:第5年时领取39510元,以后每年领取13170元,领至60周岁,60周岁以后每年领取金额提高到19755元,一直领到88周岁!

(2)祝寿保险金:在60周岁、88周岁的时候,分别领取50万元,合计领取100万元。


(3)红利:年年分红,复利滚存,按中档红利演示,至88周岁累积红利1550479元。


(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按累计保费的110%与账户价值的105%之和赔付。


(5)万能增值:生存金、祝寿保险金、红利可选择自动进入万能账户进行二次增值,按中档结算利率计算,60周岁时为1842309元,88周岁时为8421623元,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同时账户价值应需随心所用,灵活自由支配。

 

本公司声明:


1、积生存金假定选择生存金、祝寿金留存公司生息,累积生存金、祝寿金利率按照3%的利率累积生息,生存金、祝寿金累积利率是非保证的,该累积利率由本公司定期宣布。


2、以上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3、以上累积红利计算时假定年红利累积利率为3%,红利累积利率是非保证的,该累积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宣布。


4、本网页所载资料供客户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重要提示:


1、红利非保证,各项数据以中档红利水平进行测算,仅供演示。


2、该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实际的账户结算利率以本公司公布的为准。


3、该演示是在投保人没有部分领取基础上进行的,如果投保人申请过部分领取,保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会相应减少。


4、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提供客户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投保须知

适用人群: 28天-50周岁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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