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已缴每期保险费本息和的加总
每期保险费本息和=每期保险费×(1+3%×每期保险费经过年度)
每期保险费经过年度指每期保险费缴费日至被保险人身故时经过的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经过年度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二、养老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保险金给付方式,依如下约定给付养老保险金:
1.一次性给付
本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于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保证给付年限
本 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保证给付年限、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和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保证给付年限期满;若被保险人在 保证给付年限期满前身故,被保险人身故后的剩余养老保险金受益人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保证给付年限期满,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年限期满时 仍生存,被保险人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100周岁生日当天(以较早者为准),本合同终止。
上述保证给付年限为20年。
3.身故返还本金
本 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100周岁生日当天(以较早者为准),本合 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前身故,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身故后的剩余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部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
4.保证给付总额
本 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100周岁生日当天(以较早者为准),本合 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给付养老保险金金额尚不足保证给付总额的,被保险人身故后的剩余养老保险金受益人可一次性领取其差额部分,本合同终止。
保证给付总额有保证三十年给付总额和保证四十年给付总额两种,投保人可于投保时选择一种并载明于保险单上。保证给付总额确定方法如下:
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为年领时,
保证三十年给付总额=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30
保证四十年给付总额=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40
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为月领时,
保证三十年给付总额=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12×30
保证四十年给付总额=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12×40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已缴每期保险费本息和的加总 |
养老年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养 老保险金给付方式,依如下约定给付养老保险金: 1. 一次性给付 本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于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向被保 险人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保证给付年限 本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保证给付年限、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和养老保险金领取 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保证给付年限期满;若被保 险人在保证给付年限期满前身故,被保险人身故后的剩余养老保险金受益人可继 续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保证给付年限期满,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 年限期满时仍生存,被保险人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 100 周岁生日当天(以较早者为准),本合同终止。 上述保证给付年限为20 年。3. 身故返还本金 本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 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100 周岁生日当天(以较早者为准), 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0 周岁前身故,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身故后的 剩余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部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 4. 保证给付总额 本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 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100 周岁生日当天(以较早者为准), 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给付养老保险金金额尚不足保证给付总额的,被保险人身故后的剩余养老保险金受益人可一次性领取其差额部分,本合同终 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已交每期保费本息总和 (约定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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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 | 一次性领取 | 约定金额 |
保障领取20年 |
约定金额 (若保证领取20年期间身故,则受益人继续领取剩余养老金至期满;若保证领取20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至身故或100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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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返还本金 |
已交保费 (未满80周岁身故受益人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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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领取总额 |
保证领取总额-已领取养老金金额 (可选保证30年领取总额或保证40年领取总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的、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