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或因下列第1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我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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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主险合同约定的每一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主险合同约定的每一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2次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主险合同的重大疾病按照合同约定分为5组:恶性肿瘤组、重大器官衰竭组、心肺疾病组、神经系统疾病组和其他综合疾病组。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5次,则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投保人应交的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投保人已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年龄:符合投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