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千金方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医疗保障产品,提供特种药品费用保障。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特种药品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恐怖行为、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癌症(BRCA1/BRCA2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综合症)、职业病及其引起的并发症;


(7)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8)被保险人接种预防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以鉴定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的遗传性;


(9)被保险人接受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研究性治疗,接受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或使用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10)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有效,或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不符;


(11)经我们审核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确定对申领药品已经耐药(指肿瘤病灶按照RECIST(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有进展);


(12)未在我们认可医院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13)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特种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进行购药申请或经申请未审核通过;


(14)被保险人用药时长符合本合同“慈善赠药申请”相关条件,但因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提交慈善赠药申请或者提交的慈善赠药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慈善赠药申请未通过而发生的药品费用,或被保险人通过援助审核,但因被保险人的原因未领取援助药品而发生的药品费用;


(15)在中国大陆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初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对于因该恶性肿瘤而发生的特种药品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您退还您为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您为同一被保险人不间断地投保合同,不受30日的限制)后,初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对于治疗该恶性肿瘤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特种药品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内的任何其他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的补偿后,对剩余部分按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在保险金给付限额范围内给付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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