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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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身故,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 |
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与主合同的投保人为同一人。
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最低投保人数,即最低被保险人人数为5人。
主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附属被保险人
附属被保险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的零时开始计算,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应不晚于主合同的期满日。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约定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