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者不受该等待期的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以下七种特定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原发性外阴/阴道癌、原发性子宫肉瘤(以上六种原发性癌症均不包括原位癌)及系统性红斑狼疮,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该被保险人曾领有本条第(3)项约定的保险金,则此项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者不受该等待期的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原发性乳腺癌(不包括原位癌),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该被保险人曾领有本条第(3)项约定的保险金,则此项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但若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者不受该等待期的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同时患有原发性乳腺癌(不包括原位癌)和本条第(1)项约定的七种特定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保险人仅按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者不受该等待期的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乳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子宫内膜原位癌、外阴/阴道原位癌、卵巢原位癌和输卵管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
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3)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4)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5)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