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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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从事生产活动过程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泄露、溢出、渗漏,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并被国家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判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指承保区域是指保险地址外围一公里以内的范围。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清污费用是指为排除环境污染危害而发生的检验、监测、清除、处置、中和等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盗窃、抢劫;

 

(四)光电、噪音和核反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六)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指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七)因石棉引起的索赔;

 

(八)井喷;

 

(九)被保险人生产流程本身固有原因导致的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不达标排放或累进式、渐变式污染。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72小时内发现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包括作业货物、被保险人所有的或所租用的经营场所范围内的土地、水域的渗漏、污染损失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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