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社会活动的举办方
活动举行期间保障:
在活动正式举行、接纳活动参加者进入活动场地内参加活动的期间(不包括活动的筹备、间息、结束期间),保险公司提供如下风险保障:
(一)活动参加者损失赔偿责任
活动参加者在活动场地内参加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直接导致人身伤亡或财物毁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活动参加者急救费用保障
活动参加者在活动场地内参加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或者发生意外事故受伤,对于被保险人因此而支出的合理的当场抢救及紧急运送医院的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第三者损失赔偿责任
在活动场地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毁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广告、装饰物责任条款
由于被保险人在活动场地内所安装布置的广告物、装饰物、灯饰发生意外事故,直接导致活动参加者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毁损,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并非由被保险人安装布置的、活动场地原有的广告物、装饰物、灯饰导致的事故不属于责任范围。
(五)活动场地损失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租用的活动场地举行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场地提供方的建筑物、固定设备、地面及地基的毁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活动场地正常损耗、出现污渍或垃圾等不属于责任范围。
筹备、间息、结束期间保障:
在活动的筹备期间(仅指活动举行前进行场地安装布置、彩排预演期间)、间息期间(仅指活动举行过程中不同时段活动的间息期间。该期间活动参加者被要求离场,由活动举办者进行场地清理或重新布置工作。若活动参加者在场休息则视为活动举行期间)、结束期间(仅指活动结束后进行收尾性工作,如:场地清理、设备及设施拆除等),保险公司提供如下风险保障:
(一)第三者损失赔偿责任
在活动场地内发生意外事故直接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毁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场地布置损失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对租用的活动场地进行安装布置、装卸物品、运转设备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场地提供方的建筑物、固定设备、地面及地基的毁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活动场地正常损耗、出现污渍或垃圾等不属于责任范围。
法律费用及施救费用保障:
(一)法律费用保障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因与活动参加者、第三者或其它事故责任方之间产生纠纷,而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统称“法律费用”),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前提是该费用的支出事先经得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保险公司对上述费用每次事故承担的额度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二)施救费用保障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活动参加者及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毁损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活动举办方为活动的安全工作所支付的正常费用(含安全评估、检查、隐患消除、聘请安全工作人员、配备安全管理设施及提供相关物质保障等)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对上述费用每次事故承担的额度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一)非依法举办的活动;
(二)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活动场地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邪教组织活动、盗窃、抢劫;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八)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活动举办者所拥有的、保管的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但保险责任中第三条第(五)款“活动场地损失赔偿责任”和第四条第(二)款“场地布置损失赔偿责任”所承保的损失赔偿责任不受此限);
(二)活动举办者及其雇员、活动组织人员、工作人员、参赛/参演/参展人员等为活动提供服务的人员的人身伤亡;
(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间接损失;
(七)在停车场地发生事故导致车辆及车内或车上物品的损失;
(八)由于动物、机动交通工具造成的损失;
(九)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它专门职业引起的赔偿责任;
(十)因提供或销售的商品、食品、饮料、卫生装置存在缺陷或受污染而导致人身伤害(含食物中毒或传染病);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土地、财产或建筑物的赔偿责任;
(十一)活动参加者参加高危险性活动导致人身伤害(含:乘坐热气球、乘坐滑翔伞/器等飞行物、打猎、漂流、探险、特技表演、搏击、骑马、赛车、潜水、冲浪、滑雪、滑草、滑板、轮滑、蹦极、跳伞、滑翔、攀岩、高山速降、定向运动、越野、野外生存等);
(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