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含)内为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 肿瘤“,我们按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 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 的期交保险费计算。
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险合同最后复效之 日)起 180 日(不含)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我们按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同时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险合同最后复效之 日)起 180 日(不含)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7)项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恶性肿瘤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