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于年满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的,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年满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我们按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身故时合同的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合同生效起90 日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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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满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的,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年满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我们按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身故时合同的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合同生效起90 日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 周岁至60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 日且健康的婴儿。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曾复效,则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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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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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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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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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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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90天内非意外导致身故,领取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