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升学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12、15、18、22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且本主险合同生效已满3 个保单年度,我们
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15%、20%、25%、30%给付“升学保险金”,即“升学保险金”给付时间及给付比
例如下:
教育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至24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教育保险金”。
创业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2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创业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2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起至年满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若被保险人每满五
周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存保险金”。
如果生存类保险金(包含升学保险金、教育保险金、创业保险金、生存保险金)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
积生息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或生存类保险
金受益人申请时给付。每年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由本公司于当年一月一日公布,并保证不低于公布当时中国
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的,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
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创业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2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创业 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2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起至年满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 含)前,若被保险人每满五周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 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的,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 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升学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6、12、15、18、22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且本主险合同生效 已满 3 个保单年度,我们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15%、20%、25%、30%给付“升 学保险金”。 |
教育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至 24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 额的 10%给付“教育保险金”。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 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 周岁至15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
人为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 日且健康的婴儿。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曾复效,则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升学金 | 6周岁 |
基本保额×10% (保单生效已满3年可领取) |
|
12周岁 |
基本保额×15% (保单生效已满3年可领取) |
||
15周岁 |
基本保额×20% (保单生效已满3年可领取) |
||
18周岁 |
基本保额×25% (保单生效已满3年可领取) |
||
22周岁 |
基本保额×30% (保单生效已满3年可领取) |
||
教育金 |
基本保额×10% (18至24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
创业金 |
基本保额 (25周岁领取一次) |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50% (25至60周岁前每5年领取一次) |
||
满期生存金 | 基本保额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
已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1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