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为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 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 的,我们均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 的,无等待期。
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单上载 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 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特定疾病”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特定疾病保险金”只 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主险合同不 受影响。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按照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 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特定疾病”的,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特定疾病保险金”只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主险合同不 受影响。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 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附加险合同所 定义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 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附加 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