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心脑血管特定疾病的无等待期。
等待期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心脑血管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心脑血管特定疾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心脑血管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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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 次发生心脑血管特定疾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心脑血管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心脑血管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心脑血管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