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就医治疗的,我们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交通工具;
(5)核爆炸、核辐射与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包皮环切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7)牙科保健与牙科治疗;
(8)精神和行为障碍治疗;
(9)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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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除另有约定外,主险合同保险期限开始日起30天内(含第30天)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至等待期结束前发生的疾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无论此等费用是否发生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都不承担主险合同所有保险金的赔付责任。被保险人在等待期结束前因特定慢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主险合同所有保险金的赔付责任。 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至等待期结束之日前罹患主险合同所附特定疾病清单定义的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无息退还所有保险费。 以下两种情形,无等待期: (1)因意外伤害发生的保险事故;
(2)您在主险合同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且在不增加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的前提下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成功重新投保本产品的。在此情形下,您首次投保保险期间内因等待期而除外的保险责任,在重新投保的保险合同约定的新的保险期间内将继续属于除外责任。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在主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接受治疗产生如下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在一般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内赔付保险金。
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包含住院医疗保险金、指定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和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三个责任项目。 |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
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自其出生以来初次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罹患符合主险合同所附特定疾病清单定义的特定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在上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赔付范围内赔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赔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赔付限额后,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赔付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包含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特定疾病指定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和特定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三个责任项目。 |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其本人自出生以来初次被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在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暨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质子重离子中心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且以本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限额或限制为限。 |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