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以及上述行为导致的事故;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袭击、暴乱或武装叛乱;
(6)更多条件见详情。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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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以及在施工现场或在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第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按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以及在施工现场或在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第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所列伤残类别的,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和等级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猝死保险金(可选) |
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以及在施工现场或在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发生猝死 ,按其猝死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承保年龄:符合投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1年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