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受此限: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的伤残,未在《评定标准》中列明的伤残。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自杀或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受此限。
(4)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遭受的任何意外。
(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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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下同)直接因该意外而身故的,按照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可选) |
按照“合同载明 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评定标准》中与评定 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猝死保险金(可 选)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突发疾病而导致猝死,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猝死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