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高尔夫球员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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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参加高尔夫运动时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下列各项损失、责任和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责任:被保险人因参加高尔夫球运动发生意外事故 (包括球车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包括球场雇员的人身伤亡和球场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事先经保险人 书面同意的必要、合理的诉讼及其他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或雇员(不包括球童)的人身伤亡及其自用、租用、代人保管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其中,球 场雇员的医疗费用,应扣除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应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仅就上述费用的余额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衣物行李、球具损失:被保险人的衣物行李及球具在参加高尔夫运动期间置存于球场指定的建筑物内的保管处所,因火灾、雷电或盗窃所致的损失。但不包括被保险人的衣物、行李或球具因破旧、鼠咬、虫蛀、或固有瑕疵以及非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球杆断裂:被保险人的球杆在使用过程中因断裂或折断导致的损失,且须提供断裂球杆照片及球场证明。但不包括被保险人的球具因破旧或固有瑕疵以及非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球童特别费用:球童为被保险人服务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受伤后的医疗费用。

(五)中暑:被保险人在高尔夫球运动过程中发生中暑后的急救及医疗费用。

(六)一杆进洞费用:被保险人在参加高尔夫比赛中,由于一杆进洞后发生的费用。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球场有关安全制度,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七)被保险人违反球场安全规定。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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