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特别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乘以约定的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第7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至保险期满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含保险期满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的满期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1)被保险人身故时,交费期间未满的,按照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计算;
(2)被保险人身故时,交费期间已满的,按照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交费年度数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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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保险金 | 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乘以约定的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自主险合同第7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至保险期满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含保险期满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期满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的满期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1)被保险人身故时,交费期间未满的,按照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计算; (2)被保险人身故时,交费期间已满的,按照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交费年度数计算。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4年龄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