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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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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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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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若主险合同生效当月达到如下运动标准,则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个月”、“24个月”之内:
(1)若自主险合同生效次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15天,则至少有1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2)若自主险合同生效次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平安福19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平安福重疾19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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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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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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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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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前提下,还按照约定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下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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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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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上(一)、(二)、(三)项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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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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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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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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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者,保险公司按相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件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附件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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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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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附件所列伤残之一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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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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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附件所列伤残之一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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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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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在每一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年度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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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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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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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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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身故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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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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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全残确定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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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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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重疾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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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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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初次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二次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在第二次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三次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第二次及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3)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存在。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附加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附加险合同保险费豁免后,您无需继续交费,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合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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