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安鑫保18Ⅱ两全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55周岁
投保年龄
至60/70/80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障,满期可领取生存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安鑫保18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安鑫保18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安鑫保18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所交保险费”按照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安鑫保18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至60/70/8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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