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险期间:30年/至80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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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期满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年度数×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4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4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16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4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4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14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于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12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
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4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4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全残”或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全残”或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160%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4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4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全残”或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全残”或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140%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于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全残”或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全残”或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120%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严重骨折住院日额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诊断因该意外伤害导致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严重骨折必须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保险公司按照日额保险金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严重骨折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严重骨折住院日额保险金的天数不超过90日,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严重骨折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不超过180日。 按日给付的意外严重骨折住院日额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 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严重骨折”指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骨的完整性及连续性的破坏且相应骨的完全断裂,包括发生于椎体的压缩性骨折,不包括骨的不完全断裂(不完全断裂指裂缝骨折、青枝骨折等骨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部分中断)。病理性骨折不在保障范围内。 |
意外严重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 | 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诊断因该意外伤害导致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严重骨折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津贴保险金金额给付意外严重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 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严重骨折多次住院的,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意外严重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严重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达到10次时,附加险合同终止,平安不倒翁两全保险合同和平安附加不倒翁意外骨折日额医疗保险合同也同时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平安不倒翁两全保险合同和平安附加不倒翁意外骨折日额医疗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严重骨折”指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骨的完整性及连续性的破坏且相应骨的完全断裂,包括发生于椎体的压缩性骨折,不包括骨的不完全断裂(不完全断裂指裂缝骨折、青枝骨折等骨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部分中断)。病理性骨折不在保障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