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30年/至75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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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
按约定的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包含: 私家车意外、公务车意外、非轨道公共交通意外、 轨道公共交通意外、航空意外、9种重大自然灾害、其他意外。 |
非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
按累计已交保险费对应的给付比例、现金价值,两者较大者给付非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到达年龄给付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以上,120%。 |
满期保险金 |
按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180%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 |
因下列(1)至(7)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