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寿京安保驾(无忧版)两全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18-55周岁
投保年龄
20/30年、至75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因疾病、一般意外、自驾车、水陆公共交通工具、航空、电梯、重大自然灾害等意外导致的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障,期满可领取满期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险期间:20/30年、至75周岁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疾病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或高度残疾时的到达年龄给付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 周岁及以上,120%。

一般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电梯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高空坠物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高空坠物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1、保险期间为20年的,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10%;

2、保险期间为30年的,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30%;

3、保险期间为保至75周岁的,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30%。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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