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险期间:20/30年、至75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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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或高度残疾时的到达年龄给付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 周岁及以上,120%。 |
一般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
航空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
电梯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
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
高空坠物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高空坠物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1、保险期间为20年的,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10%; 2、保险期间为30年的,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30%; 3、保险期间为保至75周岁的,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30%。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