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满期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1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2,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3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按10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10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按1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10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6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按10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10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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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 金,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造成合 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 合同终止。 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 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 外伤害起180 日内造成合同附表所列的“全 残”的,我们按10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 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 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10 倍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造成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按10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10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 身故保险金。 |
航空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造成&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按10 倍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10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所有意外全残及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对于本条款“1.1 保险责任”中规定的疾病身故保险金和所有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的,则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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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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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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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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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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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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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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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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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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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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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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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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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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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倍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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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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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倍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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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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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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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倍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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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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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倍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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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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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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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倍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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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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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倍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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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妊娠、流产等;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等;猝死、从事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平安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条款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了平安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基本保险金额10 万元,10 年交费,保险期间30 年,年交保险费1472 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