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 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身故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 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若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妊娠或分娩、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猝死、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