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日的24 时止。
保险费的支付
您需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
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猝死;
(10)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10)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猝死、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