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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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5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年交保费: 11937 元,20年交(第20年11112元)。
计划利益: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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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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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2年内自杀;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张先生30岁,私营企业主,投保平安福计划,计划包含平安福终身寿险, 年交保费:11937 元,20年交(第20年11112元)。保障可至终身,主险基本保额30万元,重疾基本保额28万元,意外基本保额50万元,意外医疗保额5万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