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缴费比例: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
2. 2014年10月1日起,已划分为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单位及其职工,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 分为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但未转企改制到位的单位及其编制内职工,尚未参保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确认转企改制到位的时点后,在时点之前已退休的人员,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时点之前的在编在岗参保人员,可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 度,也可选择转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选择转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该制度内退休的,其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可视同缴费年限享受转制补贴。
3.经营性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和转企改制到位时点之后新进的人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4.补贴标准为:转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可视同缴费年限×0.3%×120。
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1.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原有退休养老待遇标准不变,今后待遇调整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2.14年10月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退休时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也可选择转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3.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月缴费基
1.执行机关单位工资制度的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发放工资月数+年终一次性奖金÷12。
2.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发放工资月数。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面,统筹基金转移按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的12%计算。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的缴费基数的12%计算。
个人账户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为参保人员历年参加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缴费本息之和。其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为2014 年10月1日后的个人实际缴费本息;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分段计算,1998年1月1日以前为个人缴费本息,1998年1月1日至 2005年12月1日期间为按缴费基数11%确定的金额及利息;2006年之后为按缴费 基数8%确定的金额及利息。
针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涉及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认定,《意见》明确,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其已参加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再重复计算;若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可按参加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从企业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其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因各种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不再符合福建省实施办法参保条件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应当转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补缴规定
《意见》对改革启动时间与实施时点不同的问题也进行了详解。改革启动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时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补缴月数为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时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月数。
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时点期间,已按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政策缴费且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应按照福建省实施办法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并对已缴纳金额进行核算。
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时点期间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福建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补办参保缴费并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对已经发放的退休待遇进行核算,多还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