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小微企业团体意外险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承保公司企业员工的一般意外伤害和交通意外伤害,还提供意外伤害医疗与垫付,另有意外住院误工补偿,24小时医疗救援服务,意外险保额最高30万元,是企事业单位给员工的首选福利!
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承保公司企业员工的一般意外伤害和交通意外伤害,还提供意外伤害医疗与垫付,另有意外住院误工补偿,24小时医疗救援服务,意外险保额最高30万元,是企事业单位给员工的首选福利!

 

保障项目 保险金额 保障范围
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烧烫伤 5-30万元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180天内,因为该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本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进行赔偿,累计赔付金额不超过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工伤职业伤残已扩展至8-10级(仅承担因意外导致的肢体伤残,不承担职业病残疾,8-10级伤残赔付金额分别为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额的7%、5%和2%),具体请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飞机:50万到100万;
火车(含高铁、地铁)、轮船:飞机保额的40%;
汽车(含公交、出租车):飞机保额的10%;
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飞机、火车、轮船和营运汽车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180日内,导致身故、残疾的,本公司除了赔偿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外还将赔付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 1-5万元 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医院看门诊或入院治疗的,本公司将对被保险人从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范围内,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照80%的比例赔付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20-60元/天 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按照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的合理住院天数,按保险单注明的每日赔偿金额给付住院津贴。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赔付天数不超过180天。
健康医疗救援服务 服务
(投保意外伤害医疗后可选)
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立即拨打我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全国24小时服务热线:010-59104911,救援机构将提供以下救援服务并在意外医疗限额内承担相关费用:意外住院垫付、24小时电话医疗服务、特需门诊预约服务、健康分析评估服务。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烧烫伤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180天内,因为该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我们将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进行赔偿,累计赔付金额不超过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工伤职业伤残已扩展至8-10级(仅承担因意外导致的肢体伤残,不承担职业病残疾,8-10级伤残赔付金额分别为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额的7%、5%和2%),具体请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因搭乘飞机、火车、轮船和营运汽车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180日内,导致身故、残疾的,我们除了赔偿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外还将赔付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医院看门诊或入院治疗的,我们将对从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范围内,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照80%的比例赔付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 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按照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的合理住院天数,按保险单注明的每日赔偿金额给付住院津贴。同一人一次或多次累计赔付天数不超过180天。
健康医疗救援服务 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立即拨打我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全国24小时服务热线:010-59104911,救援机构将提供以下救援服务并在意外医疗限额内承担相关费用:意外住院垫付、24小时电话医疗服务、特需门诊预约服务、健康分析评估服务。
投保须知
1、保险起期可自由选择,但最早只能是投保当日起的第6天。
 
2、被保险人必须5人以上同时投保。 

3、意外住院垫付、24小时电话医疗服务、特需门诊预约服务、健康分析评估服务。全国24小时服务热线:010-59104911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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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孝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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