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根据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单位价值总额或者保险金额,取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单位价值总额根据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和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单位数计算。
二、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且于六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发生全残,本公司根据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单位价值总额或者保险金额,取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单位价值总额根据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残疾鉴定书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和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单位数计算。
本合同所称“全残''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下列残疾项目之一:
(l)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
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
三、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且于六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失能,投保人免交豁免期间内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所称“失能”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并且在事故发生后经过一百八十天,仍然处于无法从事任何工作的状态。
豁免期间自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失能鉴定书之日后第一个保险费应交日起至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之日止:
(l)被保险人失能状态终止:
(2)被保险人身故:
(3)被保险人全残:
(4)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5)保险期满。
四、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则自保险期满后的五年内,受益人可随时申请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公司按照本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总额给付,本合同终止。
投资单位价值总额根据本公司收到满期保险金给付申请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和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单位数计算。
五、满期特别给付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受益人可在保险期满后的二十日内,申请给付满期特别给付金。每份本保险的满期特别给付金为人民币1880元。如逾期不申请领取,满期特别给付金将自动转入投资帐户,本公司按照保险期满三十日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买入价计算相应的投资单位投保人在保险期满之前解除合同的,本公司不负给付满期特别给付金责任。投保人在保险期满之前部分领取投资帐户现金价值的,满期特别给付金将按照领取比例相应减少。
六、可保选择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在第二、四、六、八个保单周年日,选择投保本保险的一份新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合同”)。可保选择权应于规定的保单周年日后二十日内行使。
逾期未行使的,本公司视同投保人自动放弃可保选择权。新合同的保险费和保险金额按照投保人行使可保选择权时本公司相应规定和被保险人当时的实际年龄确定。
投保人在行使可保选择权时,必须按份购买本保险,同时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本合同保险单中的保险责任含可保选择权:
(2)新合同与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相同:
(3)被保险人未曾且当时未处于失能状态,
(4)被保险人五十六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
若新合同保险费不超过投保人行使可保选择权时本合同应交保险费的25%,被保险人享有保证可保的权力。依本款订立的新合同,其保险责任中将不再包括可保选择权。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根据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单位价值总额或者保险金额,取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且于六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发生全残,根据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单位价值总额或者保险金额,取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则自保险期满后的五年内,受益人可随时申请给付满期保险金,按照本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总额给付,本合同终止。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受益人可在保险期满后的二十日内,申请给付满期特别给付金。每份本保险的满期特别给付金为人民币1880元。如逾期不申请领取,满期特别给付金将自动转入投资帐户,按照保险期满三十日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买入价计算相应的投资单位投保人在保险期满之前解除合同的,不负给付满期特别给付金责任。投保人在保险期满之前部分领取投资帐户现金价值的,满期特别给付金将按照领取比例相应减少。 |
豁免保险费 | 在保险期间内且于六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失能,投保人免交豁免期间内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
可保选择权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同意投保人可在第二、四、六、八个保单周年日,选择投保本保险的一份新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合同”)。可保选择权应于规定的保单周年日后二十日内行使。逾期未行使的,视同投保人自动放弃可保选择权。新合同的保险费和保险金额按照投保人行使可保选择权时相应规定和被保险人当时的实际年龄确定。 |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投资单位价值总额或约定保额 |
全残 |
投资单位价值总额或约定保额 (未满60周岁发生全残可领取) |
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被保人未满60周岁丧失劳动能力可免交剩余保费) |
满期金 |
投资单位价值总额 (被保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可领取) |
满期特别给付金 |
1880 x 购买份数 (被保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可领取) |
可保选择权 |
投保本保险的一份新保单 (投保人可于本保单第2/4/6/8周年时选择是否投保新保单)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患艾滋病、进行高风险活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