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在发生"重大疾病"后28天 仍生存的,本公司按下表约定的标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当时的年龄 重大疾病保险金(每份)
0至1周岁 2500元
1至2周岁(含1周岁) 5000元
2至3周岁(含2周岁) 7500元
3周岁以上(含3周岁) 10000元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责 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 数)乘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在发生"重大疾病"后28天 仍生存的,按条款中约定的标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责 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和未告知的既往症;
(十)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 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0-1周岁 |
已交保费 |
2500 x 购买份数 |
1-2周岁 | 5000 x 购买份数 | ||
2-3周岁 | 7500 x 购买份数 | ||
已满3周岁 | 10000 x 购买份数 | ||
身故 | 已交保费 |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患艾滋病、既往症、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