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教育保险(B)(2004)(停售)
少儿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至21周岁
投保年限
中短期教育金理财产品,18至21周岁可领取保险金,每年领取1次,提供身故保障,投保人身故或高度残疾可每年领取成长年金至21周岁,并豁免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18、19、20、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终止。

成长年金
投保人身故或 身体高度残疾 ,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为止。

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身故,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教育储备金 生存至 18、19、20、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教育保险金。在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保单终止。
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保单继续有效。
成长年金 投保人身故或 身体高度残疾 ,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为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成长年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投保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投保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投保人患 艾滋病或感染 艾滋病病毒 期间;

(7)投保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导致身体高度残疾;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 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 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成长年金 不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保额 x 5%

(投保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确定之日起,被保人可每年领取一次,领取至21周岁)

豁免保费 不承担保险责任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投保人身故或高度残疾可免交剩余保费)

教育金

基本保额 x 30%

(18至21周岁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4次)

身故 保单现金价值

注:此产品不包含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艾滋病、投保人在保单生效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度残疾、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子女教育保险(B)(2004)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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