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高中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15、16、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大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18、19、20、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终止。
成长年金
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为止。
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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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育保险金 | 生存至 15、16、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
大学教育保险金 | 生存至 18、19、20、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在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
成长年金 | 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为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成长年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投保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投保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投保人患 艾滋病或感染 艾滋病病毒期间;
(7)投保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导致身体高度残疾;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 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 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成长年金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基本保额 x 5% (投保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确定之日起,被保人可每年领取一次,领取至21周岁) |
豁免保费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投保人身故或高度残疾可免交剩余保费) |
高中教育金 |
基本保额 x 10% (15至17周岁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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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金 |
基本保额 x 30% (18至21周岁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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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保单现金价值 |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艾滋病、投保人在保单生效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度残疾、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