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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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 | 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癌症,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特定手术保险金 | 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结婚津贴保险金 | 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至满三年前结婚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于保单年度满三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 于保单生效日起二年后至满五年前生育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于保单年度满五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身故 | 约定保额 x (1+0.05x保单年度数)x10% + 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x (1+0.05x保单年度数) |
特定妇女疾病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约定保额 x (1+0.05x保单年度数) x 15% (确诊乳腺癌、子宫癌、阴道癌、卵巢癌、输卵管癌可领取) |
特定手术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约定保额 x (1+0.05x保单年度数)x10% (进行子宫、乳房、输卵管、卵巢相关手术可领取) |
满期金 | 约定保额 x (1+0.05x保单年度数) | |
结婚津贴 |
约定保额 x 8% (保单生效1-3周年时可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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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养育津贴 |
约定保额 x 8% (保单生效1-5周年时可领取一次) |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疾病有1年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患艾滋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