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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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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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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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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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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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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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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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不含第一百八十日)驾驶私家车期间,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乘坐私家车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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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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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倍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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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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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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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特定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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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遭受上述第三、四或五款所指的自驾车、客运交通工具或航空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上述第三、四或五款约定给付保险金后,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法定节假日特定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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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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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15%给付满期保险金。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法定节假日特定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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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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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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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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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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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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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千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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