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1)保费低廉,保障合理;
(2)可一次或多次给付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每份保险依据公式(合理住院天数 10元人民币)给付“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但每一保险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天数以18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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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每份保险依据公式(合理住院天数 10元人民币)给付“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 |
1、可附加的主险险种
可附加于《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年定期寿险》。
2、投保对象
与主险相同。
3、投保限制
①本险种如与《住院安心保险及团体住院安心保险(99型)》等津贴型险种同时投保,每一被保险人投保的各险种每日津贴之和不能超过其税后日工资总额的80%。
②本险种如与意外伤害保险同时购买时,四类及四类以上的职业须购买1万保额的意外险,方可投保该险种。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