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主险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总额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值总额。
若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时您支付的保险费均未分配进入投资账户,我们按照您所交保险费的105%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 若本主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以及累计部分领取金额之和低于您所交的保险费,我们将差额作为“身故保险金”一并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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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时您支付的保险费均未分配进入投资账户,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投资单位价值总额 x 105%)或(已交保费x105%) (若上述金额与已领取的保险金之和低于已交保费,额外给付其差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