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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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的每次住院天数超过3 天的,从第4天起,按照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每天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不超过90 天。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武术比赛(见6.12)、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 - 3)x 住院日补贴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流产分娩、椎间盘突出、医疗事故、私自用药、病毒感染、进行高风险活动、患艾滋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