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育英年金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于连带被保险人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且此后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时连带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依连带被保险人当时年龄按下表给付比例乘基本保险金额每年给付一次“育英年金保险金”,给付至连带被保险人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连带被保险人
当时年龄 1~12 周岁 13~15 周岁 16~18 周岁 19~24 周岁 25 周岁
给付比例 10% 20% 30% 40% 300%
生存教育保险金
连带被保险人于下表所列各年龄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依其投保年龄及当时年龄按下表给付比例乘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生存教育保险金”。
连带被保险人当时年龄 12 周岁 15 周岁 18 周岁 25 周岁
投保年龄 (初中教育金) ( 高中教育金) ( 大学教育金) ( 创业基金)
0 ~ 9 岁 10% 15% 25% 50%
10 ~ 12 岁 — 15% 25% 50%
13 ~ 15 岁 — — 25% 50%
养老年金保险金
连带被保险人自 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依其性别按下表给付比例乘基本保险金额每年给付1次“养老年金保险金”,给付至其身故,本主险合同终止。
连带被保险人性别 男性 女性
给付比例 13% 12%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年后因疾病于连带被保险人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连带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至其 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10%年增长率单利增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连带被保险人于其 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至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险费豁免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年后因疾病身故,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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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于连带被保险人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连带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至其 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10%年增长率单利增值,本主险合同终止。连带被保险人于其 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至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单终止。 |
生存教育保险金 | 连带被保险人于下表所列各年龄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依其投保年龄及当时年龄按条款中给付比例乘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生存教育保险金”。 |
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年后因疾病身故,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保单继续有效。 |
养老保险金 | 连带被保险人自 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依其性别按条款中给付比例乘基本保险金额每年给付1次“养老年金保险金”,给付至其身故,本主险合同终止。 |
育英年金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于连带被保险人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且此后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时连带被保险人仍生存,依连带被保险人当时年龄按条款中给付比例乘基本保险金额每年给付一次“育英年金保险金”,给付至连带被保险人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
父亲(被保险人)30岁,儿子(连带被保险人)0岁,投保《平安育英年金保险(2004)》,25年交费,1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费支出:年交保险费8900元
基本保险利益:
生存教育金:
儿子投保年龄\ 儿子当时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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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
初中教育金 |
15岁
高中教育金 |
18岁
大学教育金 |
25岁
创业基金 |
0 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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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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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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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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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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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儿子从 60 岁起,每年领取 13000 元养老年金至终身,主险合同终止
育英年金保险金: 若父亲在儿子 25 岁之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因病不幸身故,且以后每年达到保单周年日时儿子仍生存,则按下表每年领取一次育英年金保险金。
儿子当时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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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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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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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8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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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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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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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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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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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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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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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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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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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障: 父亲于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病不幸身故,可领取 18900 元,主险合同终止。
若父亲在儿子 25 岁之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因病不幸身故,可领取10万元身故保险金。
若儿子不幸于 25 岁前身故,可领回所交保费并按 10% 年增长率单利增值,主险合同终止。
若儿子于 25 岁后至 60 岁前身故,可按当年度保险金额领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注:当年度保险金额 =10 万× [1+0.1(保单年度数+投保时儿子年龄-25)]
保费豁免: 父亲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因病不幸身故,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患 艾滋病 或感染 艾滋病病毒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 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 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被保人身故 | 疾病导致 | 基本保额 x 10% |
基本保额 (于连带被保人25周岁前身故,可领取) |
意外导致 |
基本保额 (于连带被保人25周岁前身故,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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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豁免 | 疾病身故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意外身故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
育英年金 | 疾病身故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基本保额x约定给付比例 (自被保人身故后每年领取一次,领取至连带被保人身故或满25周岁)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x约定给付比例 (自被保人身故后每年领取一次,领取至连带被保人身故或满25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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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被保人生存金 |
基本保额 x 约定给付比例 (连带被保人于12周岁、15周岁、18周岁、25周岁各领取一次,共领取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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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被保人身故 | 保单生效后至25周岁前 | 已交保费x(1+10% x 保单年度数) | |
25-60周岁 | 基本保额x(1+0.1x(保单年度数+连带被保人投保年龄-25) | ||
养老年金 |
基本保额 x 约定给付比例 (连带被保人自60周岁起每年领取一次) |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疾病有1年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患艾滋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