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4年龄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主险合同附加了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且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未发生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重大疾病,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及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年交保险费之和×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交费年期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主险合同未附加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约定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若主险合同附加了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含)的保单周年日之后身故,且身故前未发生过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时主险合同及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年交保险费之和×已交费年度数。 2.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且身故前未发生过符合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及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年交保险费之和×已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主险合同未附加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约定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18周岁及以上,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合同约定运动标准,被保险人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至8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