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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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若因疾病身故,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 同终止: (1)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2) 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与您已部分领取金额的差额。 若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 者为准)起180 日后(不含第180 日)因疾病身故,将按身故之日的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并且在新增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 年内,被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单账户价值×120%)或((已交保费-已领取保险金)×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