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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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未满18周岁,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合同效力终止: 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②合同基本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已满18周岁,按如下方式给付,合同效力终止: ①交费期内,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a.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的给付比例; b.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②交费期满,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a.被合同的已交保费乘以对应的给付比例; b.合同的有效保额 c.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对应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起,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已满18周岁,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二者之和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