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鸿康重大疾病保险(2013)(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专属健康保障产品,提供35种重疾+18种轻症疾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之内(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收取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之后(不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30日后(不含第30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多种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轻症疾病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之内(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之后(不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轻症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30日后(不含第30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其他责任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保持不变。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多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将根据基本保额重大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之内(含第 180日),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条款定义的轻症疾病,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之后(不含第 180 日),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条款定义的轻症疾病,且自 确诊之日起 30 日后(不含第 30 日)仍生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其他责任继续有效, 基本保险金额保持不变。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我们签发的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60周岁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农银鸿康重大疾病保险(2013)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轻症疾病
不承担责任
基本保额×20%
重大疾病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

轻症疾病保哪些

重大疾病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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