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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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内,若 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癌症,且 自确诊之日起 30 日后(不含第 30 日)仍生存,将无息返还合同 已收取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后,若 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癌症,将按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癌症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后,若 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轻症癌症,将按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癌症保险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癌症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内,若被保险人 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癌症,且 自确诊之日起 30 日后(不含第 30 日)仍生存,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险合同 已收取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后,若被保险人 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癌症,我们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多种癌症的, 癌症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轻症癌症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后,若被保险人 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轻症癌症,我们将按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癌症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癌症保险金一经给付,将按给付的金额相应降低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癌症保险金与轻症癌症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之和累计以本附加险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多种轻症癌 症的,轻症癌症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为限。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险 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癌症 |
已交保费 (确诊后30天仍生存,可领取) |
基本保额 |
轻症癌症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