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怀孕、分娩、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患精神病、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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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救援保险金 | 协助、安排就医住院+紧急医疗转送+医疗转运回国+安排遗体运送回国+协助送返未满 18 周岁的同行子女+亲属处理后事 |
旅游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或者突发急性病在医疗机构治疗并导 致医疗费用发生,对其超过 100 元以上的实际医疗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给付金额以旅游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符合保密及授权条件和可 能的情况下,救援机构医生还会联系主治医生,在接受 治疗期间对其医疗情况进行跟踪监控。 |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旅游救援保险金
(1)协助、安排就医住院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途中因意外伤害或者突发 急性病需要住院治疗时,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病情等, 救援机构可协助被保险人在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 救援机构审查认证或与救援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医 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就医。如病情严重,救援机构将协助安排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 若被保险人需要救援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并向救援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的,我们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旅游救援保险金的责任,累计给付 金额以旅游救援基本保险金额的 10%为限。
(2)紧急医疗转送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途中因突发急性病而处于严重病情并经救援机 构的医生判断所在医院无法提供适当处理时,救援机构将安排把被保险人转移至可提供适当医疗服务的最近医院,并承担必要的与医疗转 运有关的交通费用以及在其安排的该服务过程中通常发生的附属费 用。 若被保险人需要救援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并向救援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的,我们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旅游救援保险金的责任,累计给付 金额以旅游救援基本保险金额的 20%为限。
(3)医疗转运回国
在被保险人接受了紧急医疗转送并在境外住院和初步治疗后,救援机 构将安排正常航班或其它救援机构认为适当的交通工具转移该被保险 人返回其本国或常住国继续治疗。救援机构将提供适当的通讯和语言 翻译支持、移动医疗器材、轮椅、担架及其它辅助设备及专业医疗护 理人员。 若被保险人需要救援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并向救援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的,我们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旅游救援保险金的责任,累计给付 金额以旅游救援基本保险金额的 20%为限。
(4)安排遗体运送回国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不幸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而致身故,救援机构 将根据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直系亲属的愿望,安排运送其遗体或骨灰 返回其本国或常住国。若情况允许并合法,救援机构可安排在事发当 地安葬。 若被保险人需要救援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并向救援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的,我们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旅游救援保险金的责任,累计给付 金额以旅游救援基本保险金额的 20%为限。 (5)协助送返未满 18 周岁的同行子女 被保险人如有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随同在境外旅行,因被保险人遭受意 外伤害、突发急性病、医疗转运或身故而导致无人照顾,救援机构可 安排单程机票协助该未满 18 周岁子女返回其本国或常住国。必要时, 救援机构会安排合格人员护送陪同。 若被保险人需要救援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并向救援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的,我们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旅游救援保险金的责任,累计给付 金额以旅游救援基本保险金额的 20%为限。
(6)亲属处理后事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不幸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而致身故,救援机构 可安排往返机票协助一位该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前往境外处理后事。 但救援机构不承诺该亲友可以获得该国的签证,且不负责签证及旅行 的相关费用。 若被保险人需要救援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并向救援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的,我们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旅游救援保险金的责任,累计给付 金额以旅游救援基本保险金额的 10%为限。 我们对上述责任的累计给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旅游救援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当累计给付的旅游救援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的旅游救援基本保险金额 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旅游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突发急性病在医疗机构治疗并导 致医疗费用发生,我们对其超过 100 元以上的实际医疗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给付金额以旅游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符合保密及授权条件和可 能的情况下,救援机构医生还会联系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在被保险人接受 治疗期间对其医疗情况进行跟踪监控。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在医 疗机构接受治疗而发生医疗费用,我们均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分别给付旅 游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旅游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险合同的旅游医疗基 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的旅游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的旅游医 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赔偿,或按政府的规定获得赔 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赔付(包括我们对此保险事故的赔付) 及其他第三方获得赔偿,我们将在扣除被保险人已获得补偿后,按照前款约 定给付保险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医疗费用、救援费用及其他相关费 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醉酒;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 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 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受此限;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它内、外科手术所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 药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探险、驾驶滑翔机、摔跤、柔道、拳击、武术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和机动车船竞赛、表演等高 风险运动;
(11)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 进行职业活动所导致的意外事故;
(12)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 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3)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14)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1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
(1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救援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因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 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旅行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100 | |
旅游救援 | 协助、安排就医住院+紧急医疗转送+医疗转运回国+安排遗体运送回国+协助送返未满 18 周岁的同行子女+亲属处理后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