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成长储备金
若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成长储备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18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前(不含),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成长储备金。
2、大学教育金
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至23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金。
3、生存关爱金
被保险人于24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至本合同满期日(含),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关爱金。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5、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上所载明的满期日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 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大学教育金 | 若于18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至23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在每一保险 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金。 |
成长储备金 | 若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 金额的20%给付成长储备金; 于合同生效后至18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前(不含),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 存,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成长储备金。 |
生存关爱金 | 若于24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至合同满期日(含),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 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关爱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保险合同上所载明的满期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已交保费 (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保什么 | 保多少 |
成长储备金 |
基本保额×20% (犹豫期结束后次日领取一次且18周岁前每年领取一次) |
大学教育金 |
基本保额×30% (18周岁至23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10% (含24周岁后每年领取一次)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0岁儿子投保了民生卓悦英才少儿年金保险,基本保险金额 1 万元,10 年交费,保险期间至35周岁,年交保险费 9947 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