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在每一生存年金领取日生存,本公司按下列领取方式给付生存年金:
1.按年领取生存年金的,生存年金领取日为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其后的年对应日,年领取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按月领取生存年金的,生存年金领取日为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其后的月对应日,月领取金额=年领取金额×0.085。
年/月对应日指的是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年/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如果您未选择生存年金领取方式,则以年领方式办理。
2.3.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3.3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年金 |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在每一生存年金领取日生存,保险公司按下列领取方式给付生存年金: 1.按年领取生存年金的,生存年金领取日为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其后的年对应日,年领取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按月领取生存年金的,生存年金领取日为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其后的月对应日,月领取金额=年领取金额×0.085。 年/月对应日指的是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年/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如果您未选择生存年金领取方式,则以年领方式办理。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以及投保人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投保年龄:0-12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