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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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保险金 | 若在年满 18 周岁前身故或全残,将按已缴的合同标准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若在年满 18 周岁(含)后身故或全残,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在年满 18 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列明的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若在年满 18 周岁(含)后,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列明的重大疾病,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
及时救助保险金 | 若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中列明的及时援助保险金给付标准且尚未达到相应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我们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及时援助保险金。 |
癌症特别关爱金 | 若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列明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恶性肿瘤”,并且自确诊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癌症特别关爱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
生命特别关爱保险金 | 若在年满 18 周岁(含)后,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严重疾病末期,并被认定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判断该疾病患者存活期不超过 6 个月,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生命特别关爱金,并被确诊为严重疾病末期的下一期保险费开始缓缴应缴付的合同余下各期保险费,直至合同的缴费期间届满或合同效力终止(以较早到达者为准)。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4)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 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7) 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8) 怀孕、分娩或流产;
(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药物过敏、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精神和行为障碍、分娩或流产、感染艾滋病、患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主险--诚「聚盈」终身寿险(分红型)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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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或全残 (投保时未满18周岁) |
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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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现金价值+累积红利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额现金价值+累积红利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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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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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现金价值×105%+累积红利保额)或(基本保额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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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投保时已满18周岁) |
保单生效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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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现金价值×120%)或基本保额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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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2年及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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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现金价值×105%+累积红利保额)或(基本保额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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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
(18周岁后确诊严重疾病末期,可领取)
保什么
保多少
注:此计划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